关于《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的解读说明

    发布时间:2022-06-09 16:5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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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,市文化和旅游局、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《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:

    一、出台背景

  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》《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资金管理办法》《安徽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》《滁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》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,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,制定了本《办法》。

    二、主要内容

    《办法》共六章26条,包括总则、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、申报与审批、资金使用和管理、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、附则。

    第一章总则,共5条。说明了制定本《办法》的依据、目的、相关定义、原则和管理,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“统一管理、分级负责、合理安排、专款专用”的原则。

    第二章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,共3条。说明了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和支出内容和资金补助遵循的原则。专项资金用于组织管理费、代表性项目保护补助费、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、文化生态区保护补助费等,不得用于各种罚款、捐款、赞助、投资等。

    第三章申报与审批,共5条。明确了申报与审批程序。由县(市、区)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申报、择优推荐项目;市级部门所属单位按照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推荐申报。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评审,向市财政局提出补助建议方案,市财政局综合考虑后,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,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,市财政局负责下达市级有关单位和县(市、区)财政部门,由县(市、区)财政、文化和旅游部门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。

    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,共6条。各相关责任主体按职责分工做好预决算编制、项目实施、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。

    第五章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,共4条。专款专用,建立健全了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,完善绩效目标管理,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。

    第六章附则,共3条。《办法》由市文化和旅游局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,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《滁州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》(财教〔2017〕990号)同时废止。

    (政策咨询科室:非遗科,321611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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